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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鸟唧唧喳喳
aime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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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离职守”应该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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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mdaiai 执行加亮操作(2010-07-30)
国务院办公厅23日在中国政府网登载《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称,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f =s&n}  
X?Pl<l&  
百度了一下,查到的有效内容如下: \8v91g91f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擅自离开正在执行职务的工作岗位的行为。    wij,N(,H  
对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件》,要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kfrY1  
)&W**!(C  
企业负责人不带班下井的,要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不知道具体会怎么罚,有谁知道哪里有具体规定吗?
签名是个啥,练练。
顶端 Posted: 2010-07-28 15:50 | [楼 主]
我在北京
wz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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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不知道通知中所指的“规定上限”到底是多少
顶端 Posted: 2010-07-29 13:33 | 1 楼
上善若水
yzgy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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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怕这样的规定又是一纸空文。
以上拙见,不吝赐教
顶端 Posted: 2010-08-05 09:57 | 2 楼
chenxue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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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就应该卷铺盖走人
顶端 Posted: 2010-08-05 11:36 | 3 楼
怪异稻芽
huang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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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不好实施,即使按照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也不好实施啊!
与各位共同提高
顶端 Posted: 2010-08-06 10:14 | 4 楼
金牛
fmy2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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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1楼(wzbj) 的帖子

  我认为,“规定上限”应该是规定最高值,如,若规定是处以“10万到30万元罚款”,那么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30万元)的经济处罚。
做最好的自己!
顶端 Posted: 2010-08-09 20:51 | 5 楼
灵魂缠绵
hzzba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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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适度重罚,上限标准应结合各地实际
顶端 Posted: 2010-08-12 11:01 | 6 楼
金牛
fmy2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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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6楼(hzzbajj) 的帖子

制度既然制定下来,就要钉是钉铆是铆地严格执行,有了弹性,就会变样。
做最好的自己!
顶端 Posted: 2010-08-12 17:32 | 7 楼
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119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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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3W5z  
<J(sR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顶端 Posted: 2010-08-13 09:33 | 8 楼
雪狐
lqd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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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擅离职守处理应该指的是发生事故之后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雪狐
顶端 Posted: 2010-09-02 14:22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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