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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网论坛 » 安监之家 » 执法交流 » 对某一行为“不宜”的表述,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违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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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对某一行为“不宜”的表述,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违规”的依据?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啄木鸟
gyp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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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某一行为“不宜”的表述,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违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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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mdaiai 执行加亮操作(2010-07-23)
笔者发现有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某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操作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引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的表述大意是“不宜进行这样的操作,以免造成危险”......。 hL+)XJu^J  
笔者认为“不宜”是一个非强制性要求的词语,允许有选择性。建议引用这类的表述进行行政处罚,应谨慎使用,最好不用。不知是否恰当,请专家高见!
[ 此帖被yc591228在2010-07-25 08: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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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端 Posted: 2010-07-23 12:27 | [楼 主]
    贾君鹏
    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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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好像好久没发帖了
    顶端 Posted: 2010-07-23 13:34 | 1 楼
    啄木鸟
    gyp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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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_∩)O哈哈~我回来了!!
    顶端 Posted: 2010-07-23 14:53 | 2 楼
    安全!保护好自己,才有可能保护他人!
    typd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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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在不少规范、标准中都有出现,有的有明确的解释,基本认同楼主的观点,不是强制要求,也就是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宜”,具体如何掌握?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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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端 Posted: 2010-07-23 16:54 | 3 楼
    怪异稻芽
    huang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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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中各条款按照强制程度分为禁止(严禁)、应当、必须、可以、宜和不宜等,“禁止(严禁)、应当、必须”是必须执行的;“可以”是有选择性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执行的,特殊条件下也可以不执行;“宜和不宜”强制程度较弱。所以我认为楼主的想法是对的,而且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能用这样的条款当作执法依据,否则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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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端 Posted: 2010-07-25 06:59 | 4 楼
    啄木鸟
    gyp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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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楼观点恰当。支持!
    顶端 Posted: 2010-07-26 08:19 | 5 楼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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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及4楼所说的有一定道理,对于标准,个人认为,在引用时应作全面考虑。 {\ BFWGX  
        对于标准中不宜的字眼,在引用时要更加慎重。但是强制性标准中,不宜的字眼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标准中设立的原意,结合具体案情,认真分析。 LT/ *y=  
        象“不宜进行这样的操作,以免造成危险”......。这样的表述,一般认为如果进行这样操作,就有可能会引发危险或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同与其它部门的执法,对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从严要求并不为过。因此,执法人员如果发现了,就应当及时制止这种操作行为,并可按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
    [ 此帖被yzgyfzg在2010-07-28 16:1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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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端 Posted: 2010-07-27 10:43 | 6 楼
    安全!保护好自己,才有可能保护他人!
    typd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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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理解角度,我对6楼的观点不能理解,我支持楼主和4楼观点。6楼认为“不宜的字眼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标准中设立的愿意......并可按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其实我不清楚6楼朋友对法律是怎样研究的?“(严禁)、应当、必须、可以、宜和不宜”等字眼实际上,已从立法的角度,充分“考虑到其标准中设立的愿意”,让规程标准有强制性,同时在实际情况下,个别要求也有可选择性。 lJU]sZ9~b  
       如果我们片面理解,可以“按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可能让他人理解为“从立法角度考虑了执法人员的意愿”.....走下去,不败诉侥幸,败诉就不好玩了。   
    顶端 Posted: 2010-07-28 10:23 | 7 楼
    100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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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砂轮切割机高速旋转的砂轮片侧面打磨铁件,是否属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h2 qrX&+  
    lC=T{rR  
    引用标准: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 4674-2009) Wvwjj~HP2}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砂轮或砂瓦进行手动、机动或自动加工的磨削机械。 QQX7p!~E  
    3.11 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以免砂轮破碎。 h2ou ]  
    4d $T6b  
    这里的“不宜”的表述是否可以成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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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善若水
    yzgy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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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看来,那么这类强制性标准中,有不宜的字眼,等于这种标准可执行也可以不执行,照此推断,还有设立这样的标准的必要吗? 8jU6N*p/  
    3.11 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以免砂轮破碎。 ]YwvwmZ  
    如:上面引用的标准,就是考虑到在砂轮机的日常使用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有的操作者不分砂轮机的种类、不分砂轮的种类,随意地就使用砂轮的侧面进行磨削,这是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操作行为。按规程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这种砂轮的径向强度较大,轴向强度很小,操作者用力过大时会造成砂轮破碎,甚至伤人,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应禁止这种行为。
    [ 此帖被yzgyfzg在2010-07-28 14: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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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端 Posted: 2010-07-28 14:21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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