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就是危险因素辨识,其实和杜邦的现场安全观察法类似,只是很多企业没有把它应用到日常管理中,只是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时使用。
!Md6Lh%-w ,3T"fT-( 危险因素的辨识,应该是组织单位各方面有关人员,对单位全方位的总体,以及细化分解到每一个工作单元,对其进行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环境(采光、照明、通道、场地清洁状态、外界环境因素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影响等等)、管理,各方面细致分析,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行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可借鉴的事故案例等进行细致的分析,找出各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进行有针对性的纠正或预防。
j,^&U|! 5;" $X 1{ @9_mk@ 我个人认为其判定不应该以人的主观意念来确定,而应该有依有据,否则,如果依照人的意念来确定,而将有可能产生今天这个管理人员认为应该这样做,明天那个管理人员认为应该那样改。
m!w|~Rk 这样的例子我也见到过。
MooH`2Fd gFHBIN;u 比如一个单位的易燃易爆的重大危险源,以前安监部门检查时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内的电气控制部分移出远离危险区域,并进行线路防爆处理。改了之后,企业因为其他原因需要又增设一个设施及线路,只是这个设施相对需要经常拆卸出来检修,临时用了带接口的明线(接口已进行防爆处理),
XK3O,XM 若干年后,又一些新的安监人员去单位检查,认为不行,要求拆开接口,现场安装防爆开关。
K=JDl-#! 这个防爆开关就在现场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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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其实后面的这次检查这样做是没道理的,即便是防爆开关也应该根据其他的要求,尽可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安装在危险区域之外。但单凭主观意念,不找依据拍脑子的决定危险性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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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y} 当然很多时候的现场第一直觉是很重要的,但一旦有认为存在不安全行为或因素,应该首先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看是不是符合要求,没做到,这样的话就可纠正办理,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就要小心求证和论证,应该纠正的,及时修订或补充制度或规定,并改正,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避免盲目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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