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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yzgyf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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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周聚焦(2):安全设备应该有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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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调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设备”理解存在着诸多困惑,究竟哪些设备属于“安全设备”? . .S3-(xW  
    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和些法律解释,一般认为:安全生产法上所称的“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施、安全逃生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高危领域作业保障安全的设备等等。 7bRfkKD  
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能起到保证生产安全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同时强调,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3n\~Sn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第29条规定按照该法第83条第5、6两项来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安全设备”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很多执法人员提议应该就“安全设备”应由有权部门制定出目录一一列举,方便行政执法时操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安全设备涵盖面广,而且更新也较快,立法操作上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采取概括式规定,是否属于“安全设备”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所查设备的作用来界定。 vlZmmQeJm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我认为应该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安全设备”。国家应该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一些高危行业使用的“安全设备”采取列举式规定,制订出相应的安全设备目录及执行的安全标准。而对常用的一些“安全设备”,如防护用品、防护罩、漏电保安器等等,应由执法人员检查中根据其作用来界定,凡属于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等功用的,应该认定为“安全设备”,其安装、使用、维修、检测和报废可以适用一些专门的国家标准来执行。 8y_(Iu|:  
另外: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不属我们安监部门管辖,应引起广大执法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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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沙龙: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设备属于安全设备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设备属于安全设备 ZsDn`8  
    ,OO0*%  
        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部分同志对违反此条规定的关键之处:安全设备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安全设备的相关解释,只有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极少的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安监总局应借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的做法,编制并印发“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目录”,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I^y,@EHR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具体包括那些?有些同志认为,应以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25]号)中明确了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等三大类十三分类所列设施为界定是否是安全设备的依据;有些同志认为,该目录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为此,不适用于一般企业;前一种说法的同志又提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解释,只能参照此目录确定安全设备的范围。 ki_Py5  
        对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基本认同第二种说法。其依据是: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均无解释和明确指向;其二、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25]号)的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以不适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1z ?Spbe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无明确解释、备注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授权制定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所以,笔者建议国家安监总局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法则和八十三条的罚则,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25]号)的做法,编制并公布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事故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备、设施的目录,为一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 此帖被yc591228在2010-04-07 22: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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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并支持
    与各位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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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hitel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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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危化[225]号)试行期已满,也已经过期失效,不知有没有新修订。否则,危化行业一峨眉有依据可以啦。且看225号文原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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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得好, cvvba 60  
    安全设备不会留给执法人员来界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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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端 Posted: 2010-03-18 11:12 | 4 楼
    万物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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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研究,对安全监察人员如何界定很重要
    一屏一鼠标、一网一天地、一盅一老翁:“六一静观”是也 
    顶端 Posted: 2010-03-18 12:07 | 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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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z_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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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我前一段时间也提了,也查了相关资料,对险化企业安全设备国家安监总局有一个目录,但对一般企业不适用,建议出台一般企业安全设备目录,便于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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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顶端 Posted: 2010-03-25 10:36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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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化企业设备设施目录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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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端 Posted: 2010-03-25 10:43 | 7 楼
    怪异稻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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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整理下投稿试试。
    与各位共同提高
    顶端 Posted: 2010-03-25 12:29 | 8 楼
    关注安全
    yz_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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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早投过了,还没用
    顶端 Posted: 2010-03-25 14:21 |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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