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调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实际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设备”理解存在着诸多困惑,究竟哪些设备属于“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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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xW 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和
一些法律解释,一般认为:
安全生产法上所称的“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
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施、安全逃生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高危领域作业保障安全的设备等等。
7bRfkKD 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能起到保证生产安全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29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同时强调,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3n\~Sn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第29条规定按照该法第83条第5、6两项来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安全设备”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很多执法人员提议应该就“安全设备”应由有权部门制定出目录一一列举,方便行政执法时操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安全设备涵盖面广,而且更新也较快,立法操作上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采取概括式规定,是否属于“安全设备”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所查设备的作用来界定。
vlZmmQeJm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我认为应该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的方法来界定“安全设备”。国家应该对从事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等一些高危行业使用的“安全设备”采取列举式规定,制订出相应的安全设备目录及执行的安全标准。而对常用的一些“安全设备”,如防护用品、防护罩、漏电保安器等等,应由执法人员检查中根据其作用来界定,凡属于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等功用的,应该认定为“安全设备”,其安装、使用、维修、检测和报废可以适用一些专门的国家标准来执行。
8y_(Iu|: 另外: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不属我们
安监部门管辖,应引起广大执法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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